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河南丹**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9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