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通海华**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九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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