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蒋**、濮阳硕**限公司、濮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为55,9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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