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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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