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再审申请人信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王*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郑州万**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郑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