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诉郑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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