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苏**诉被告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苏**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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