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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高*、中国银**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被上诉人中国银**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上诉人中国**司鹤壁市分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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