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王**、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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