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赵**、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的一半294.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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