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李**、赵**、赵**、赵*与孟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一建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大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李**、赵**、赵**、赵*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一建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大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亦系李**、赵**、赵**、赵*的委托代理人)及郭**、李**、赵**、赵**、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被上诉人孟州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大和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卫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孟州一建公司系吉利区西霞花园小区35号楼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人。熊开*未经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以洛阳大和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承揽了西霞花园35号楼的土建工程劳务部分。2011年6月30日,赵*和经人介绍找到熊开*,在吉利区西霞花园小区35号楼劳务工地工作,2011年7月1日15时30分左右,赵*和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后被送至洛**医院抢救,2011年7月2日12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洛**医院对赵*和的诊断为:昏迷原因待查(中暑、劳力性热射病?),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并休克、并水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高钾血症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赵*和是受熊**的雇请从事劳动,赵*和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以及工资发放均由熊**负责,赵*和与孟州一建公司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死者赵*和与被告孟州一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李**、赵**、赵**、赵*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李**、赵**、赵**、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郭**、李**、赵**、赵**、赵*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孟州一建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审认定孟州一建公司是吉**霞花园35号楼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却认为熊**未经大**公司授权以大**公司的名义承揽(实为分包)了西*花园35号楼的土建工程劳务部分,赵**找熊**在35号楼工程工地工作,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该事实充分说明,被上诉人由于选任错误,将其承包的西*花园35号楼工程的土建部分已经分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熊**,而对熊**招用的劳动者赵**,被上诉人仍应承担选任错误,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及**设部《关于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131号之规定,赵**与孟州一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赵**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孟州一建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大和劳务公司陈述意见为:一审并未确定第三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一审亦查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第三人与孟州一建公司不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赵**是受熊**雇佣从事劳动,赵**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以及工资发放均由熊**负责,而赵**与孟州一建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赵**不受孟州一建公司的管理,因此,赵**与孟州一建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2005)12号)第四条虽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施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上诉人要求确认赵**与孟州一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李**、赵**、赵**、赵*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