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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焦作**民法院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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