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焦东支行、崔**与被上诉人焦**、王**、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焦作**焦东支行、崔**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焦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赵*,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张**,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