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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市**东支行与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焦东支行、崔**与被上诉人焦**、王**、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焦作**焦东支行、崔**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焦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赵*,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张**,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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