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邓**与焦作**有限公司、梁*申请人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邓**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梁*申请人清算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焦作**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成立,法人代表金**(系二原告婆母)。该公司系家族企业,二原告各自占公司股份20%、12%,金**并不参与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均由梁*负责。因二原告在外地工作,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请求:1.请求依法清算焦作**有限公司资产,享受股东权益;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二原告起诉的被告蓝**司经焦作市**山阳分局注销,二原告起诉的被告已经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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