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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美**限公司、河南美**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美**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美**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河南美**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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