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申请执行河南**有限公司、任**、河南红**限公司民间担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骆*与被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任**、河南红**限公司民间担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任**、河南红**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红**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公路东、郑老庄生产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土国用(2008)第229号,土地面积为11057.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已经另案拍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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