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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因诉正阳**理中心、 河南省**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筑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被上**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正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时**公司与恒**公司对争议的增补工程款98000元产生争议。招标人正阳**理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该增补工程由时**公司与恒**公司共同施工完成,由二公司按照中标总工程量金额比例分配工程款。二审时时**公司提供一份该公司持有的恒**公司加盖公章的正阳县袁寨乡土地整理项目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该审批表中显示的总工程款1778826.9元与原审恒**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中的总工程款数额一致。时**公司称其公司持有该审批表向业主追要工程款。该两份证据证实的事实与恒**公司的辩称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为查明本案事实,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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