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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屈**、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屈**、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屈**、屈**于2011年6月9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1)邓**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兰**,屈**及屈**和屈**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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