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屈**、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屈**、屈**于2011年6月9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1)邓**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兰**,屈**及屈**和屈**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