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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