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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向雨与被上诉人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向雨与被上诉人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2年12月27日向邓**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钱向雨支付欠款18763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邓**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钱向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向雨的委托代理人许*,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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