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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骂,被告对原告冷漠和家暴,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照片四张,以证明房屋是2013年年底建成,原告打工挣的70000元投资建房。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法庭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2008年3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4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农历4月20日生男孩杜某甲,2013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3月6日生女孩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大隔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扎实证据,故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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