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孩子尚幼,离婚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某某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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