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锦**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台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台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5256.92万元,超出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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