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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凯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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