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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后为2278.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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