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后为2278.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