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洛阳豫**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洛阳豫**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洛**委员会作出的(2013)洛仲字第1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周**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014)洛执字第00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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