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郑州高**区创业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史*超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27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史*超的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郑**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审理。

请求情况

申请人史*超称:仲裁庭确认双方之间《房屋分期购房合同》《火炬大厦房屋认购协议书》已经解除的证据是创业中心邮寄的解除合同律师函,但史*超或史*超的委托代理人未签收过该邮件,该证据是无效证据或伪造证据,导致裁决错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郑仲裁字第274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创业中心辩称:仲裁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超未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创业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解除权,关于史*超是否签收了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史*超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程序,未对创业中心提交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发表质证意见,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史*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创业中心提交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伪造的,因此史*超认为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无效证据或伪造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史*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史**撤销郑**委员会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2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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