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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和正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邢**于2015年9月23日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原系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购买了该公司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该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路与XX路XXXXXX号楼XX楼XX,且邢**按当时的要求全额缴纳了购房款。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豫直房改组1995-01号)》第十三条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为邢**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邢**离职。2003年5月25日,郑州**民法院裁定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因《企业破产法》的实施,郑州**民法院指定该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和**公司为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房改房屋产权办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邢**。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和正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邢**已经完全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并实际合法占有该房屋,和正公司应该履行自身义务,积极配合为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和**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邢**所诉本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原审法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邢**的起诉正确,故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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