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玉诉被告刘**、谷**、刘**、申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欠款33000元还清,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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