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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穆**、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穆**、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穆**、李**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319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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