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州**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文物局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1990年原告时任被告下属单位郑州**舞美设计师,当时被告下达文件要求下属各单位都要上交所谓违禁物品。原告家中祖传收藏的民国及民国前银元、钱币被当成违禁品被当时被告人事保卫科强令查收。同时被查收的同单位同事丁某某家中同性质物品,通过金**法院诉讼,郑**化局委派刘某某、潘某某参加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将强行查收丁某某家中物品一一返还。由于当时原告在国外忙于个人画展等各种原因,上述物品未能及时返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并联系当时查收物品的工作人员,他们均承认此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物品,被告虽承认上述物品被其查收,并已研究,表示愿意归还,但却迟迟不予办理。现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祖传银元、钱币等物品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自己家中祖传收藏的银元及钱币被当成违禁品被被告强令查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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