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宋**、张**、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中国邮政**司方城县支行与被告孙**、刘**、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河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河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方城县支行与被告郭**、王**、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徐*与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宋**、张**、张**、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燕**与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燕学强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