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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