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啤**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59、0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金星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59、01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