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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