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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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