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起诉被告王**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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