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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于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于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3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可知,双方并没有约定纠纷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也未显示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址;二、申请人郭**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谷庄村69号,故本案应由郑州**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虽适用法律虽然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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