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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限公司与郑州盛**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盛**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盛**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位于惠济区长兴路21号盛煌五环大厦13层及其以上房屋归原告所有,产权证号:0701015236。自2015年3月1日起,被告在未经授权和法人代表许可的情况下,将14楼顶层餐厅租给他人使用,租期两年,并收取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金120000元。后经原告讨要该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归还原告资产租赁收益损失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河南盛**限公司不能提供盛煌五环大厦14楼楼顶房屋的所有权证,也不能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就该房屋提出的物权保护纠纷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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