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煤**有限公司诉陕西中**限公司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有限公司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8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陕西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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