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郑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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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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