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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