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孙**因与被上诉人金**、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