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马**与被告平**、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35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2QS68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平**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2QS68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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