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诉人潘*华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一审第三人南阳**限公司工商行政告知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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