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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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