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