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