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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州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元**有限公司(元**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元**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王**(买受人)与元**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购买元**司开发的位于中原区汝河路北、工人路西7幢1单元7层705号的成套住宅一套,户型一室一厅,建筑面积45.32平方米,价款为276264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前。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买受人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的,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合同签订后,王**于2010年10月8日、12月25日分两次向元**司共计付款276264元。2012年10月31日,元**司向王**交付交易房屋并收取王**代收维修基金2945元、代收产权登记费60元。后因王**未得到房产证,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元**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办理房产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买受人委托开发商代办,一是开发商将所需材料备案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采取何种办理方式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王**主张元**司负有代办房产证的义务,但依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约定,元**司并不负有代办房产证的义务,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签订有委托代办房产证的合同,代为收取产权登记费不是证明元**司负有代办房产证义务的有效证据,故王**以元**司负有办理房产证义务为由,要求元**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762.6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元**司所称其不负有办证义务、不应支付违约金的答辩理由,依法成立,该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王**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元**司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上诉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的备案手续,元**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2、元**司在交房之时收取上诉人60元的产权登记费用,该费用不是备案费用,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这60元的用途及目的;3、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元**司在合理期间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元**司收取了60原的产权登记费,所以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元**司应为上诉人办理房产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元**司辩称:1、办理房产证不是被上诉人的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只需到房管局登记备案;2、被上诉人收取的60元系代收产权登记费;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格式合同,不是由上诉人单方制作是由河南**管理局、河**设厅制定;4、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元**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到产权机关登记备案,但没有约定元**司为上诉人代办的义务,亦未有证据显示双方有委托代办的情形。对于王**交付的60元代收产权登记费不能证明元**司有负有代办产权证的义务,故王**诉请元**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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