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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河南鑫**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中,上诉人吴**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河南鑫**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三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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