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冯**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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