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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郑某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10天,如到期未还,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周*未答辩。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6月15日被告郑某某、周*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二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数额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本院认为

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郑某某、周*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郑某某、周*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据我叫郑某某向杜某某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借期10天(2014年06月15日至2014年06月25日)。将自有大众汽车(豫gy2805)作为抵押,逾期不还借款抵押汽车归杜某某处理。违约金借款人按照每日1%支付给借出人。借款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有担保人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特立此据借款人:郑某某、周*担保人:尚*2014.06.15”。该笔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4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郑某某、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某、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息20‰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郑某某、周*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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