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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潘*、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米索尼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潘*、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申**、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潘*以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期限3个月,出具有借条,韩某某、郭某某作担保。到期后,三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潘*口头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暂时无力偿还,希望原告宽限一段时间。

被告韩某某、郭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潘*借款、韩某某、郭某某担保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8月8日,被告潘*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出具有借据,借据内容为:我叫潘*,向赵某某借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3个月,月息3%,逾期不还借款,借款人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给借出人。一周后仍不还借款,由担保人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借款人:潘*,担保人:韩某某、郭某某。到期后,三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潘*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被告韩某某、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三被告出具的借条对三被告提起诉讼,被告潘*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韩某某、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成立。该笔借款约定月息3分,原告按月息2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被告韩某某、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韩某某、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潘*、韩某某、郭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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